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古巴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31 生效日期: 1996-12-31
发布部门: 古巴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古巴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古巴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古巴共和国设立一总领事馆。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项,由两国政府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古巴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一名为限。人数的增减双方可另行商定。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五、古巴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古巴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保留和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八、缔约双方应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九、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 巴 共 和 国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