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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发布文号:
鉴于目前部分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发放到位,为保证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报送资质延续材料的有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对于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单位在填写环办[2006]98号文件附件一中的表二、表五时,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栏目中可填写“未发”, “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和“登记证号”等栏目中可填写“尚未办理”,同时附具其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成绩情况及登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登记条件的业绩证明);在其“登记类别”一栏中,应注明其拟登记类别。
  二、对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尚未申请办理职业资格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单位在填写环办[2006]98号文件附件一中的表二、表五时,“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和“登记证号”等栏目中可填写“尚未办理”,同时附具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登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登记条件的业绩证明);在其“登记类别”一栏中,应注明其拟登记类别。
  三、对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已申请职业资格登记但尚未取得登记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单位在填写环办[2006]98号文件附件一中的表二、表五时,“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和“登记证号”等栏目中可填写“正在办理”,同时附具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登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登记条件的业绩证明);在其“登记类别”一栏中,应注明其拟登记类别。
  四、上述人员的申请登记类别应与表二、表五中填写的拟登记类别一致。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尽快申请职业资格登记。各单位取得登记证的人数达到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五、各单位务必按照环办[2006]98号文件要求,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送申请资质延续的材料。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单位,将无法在2006年底前获准资质延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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