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27 生效日期: 1985-12-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附: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英雄牌钟商标事宜”的文(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