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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8 生效日期: 1996-03-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矿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依法把整顿矿业秩序的工作做出成效。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 
 
 
湖北省地矿厅 1996年1月17日) 
 
  1986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一些地方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现象仍屡禁不止,非法采选、冶炼和走私黄金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国有矿山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亟待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结合我省矿业开发和矿业秩序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这次检查整顿的内容,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9个方面进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督办工作。整顿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订整顿方案阶段 
  1、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这次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将国发〔1995〕33号文件传达到乡镇,组织学习《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办矿、管矿、护矿,特别是向无证开采、违法开采和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治理整顿的目的、意义、目标、政策和要求,使他们主动封停,配合治理整顿。 
  2、组织专班,明确责任 
  各市、县要迅速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地矿、工商、安全、公安、煤炭、冶金、建材、化工、环保、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治理整顿工作。需要整顿矿业秩序的乡镇,要落实整顿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由乡镇长负责。市、县政府要与各乡镇签订矿业秩序整顿责任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调查摸底,抓住重点 
  各地要根据这次整顿的主要目标和范围,对无证采选和氰化池的基本情况(包括矿主、开采时间、安全条件、爆破物品和供电来源),以及侵占国有矿山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的矿山;严重危及他人生产与安全的采矿单位或个人;有关矿山企业近年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出卖采矿权或将矿产资源抵作合资资本;党员干部在矿山企业搭股分红情况;等,逐一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要抓住重点认真进行整改。 
  4、制定整顿方案 
  各地要将调查摸底的情况予以分类:一是必须坚决封闭和关停的无证采选企业(包括在国有矿矿区范围内侵权开采的,危及国家重点工程设施的,构成严重地质环境灾害的,采用掠夺式开采对资源构成破坏的,环境污染严重等采矿单位或个体矿);二是安全生产条件差,长期达不到整改要求需关停的矿山企业;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个体采矿户;四是非法经营矿产品。要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出整顿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市、县主要领导应参与和指导矿业整顿工作,帮助解决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将制定的整顿实施方案报省地矿厅备案。各地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负责审查采矿企业自查情况,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单位和个体采矿,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核查需要整改的采矿单位。 
  (三)检查验收,巩固整顿成果阶段 
  各地、市、州要组织力量对市、县矿业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对重点市、县矿区检查面不小于30%。省地矿厅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整顿情况,并按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标准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情况进行评估。合格,指经整顿后,无证采矿面不超过5%,无违法侵权开采现象,矿业秩序较好,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矿业生产比较正常,并能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合格,指持证率达85%以上,无越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合法采矿权能得到有效保护,能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机关能依法行政;不合格,指党政机关或党政干部违反规定参与采矿经营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矿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发证机关违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规定,在国有矿山采矿范围内给其他单位办理审批发证未纠正的,以及无证采矿、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未得到有效制止的。 
  各地在整顿总结、评估验收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由市、县政府批准公布,并结合年检工作定期检查,巩固整顿成果。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制订整顿方案阶段的工作在4月份完成。 
  2、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在5一6月份完成。 
  3、总结、评估验收工作在7月上旬完成。各地应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地矿厅,省地矿厅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政府和地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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