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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与外国公司合资经营企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21 生效日期: 1985-03-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85)工商3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85)外字第20号文件收悉。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个体户刘翔经营的“北京飞翔头盔社”和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与美国“中美贸易公司”合资经营“飞翔实业公司”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没有正式制订、颁布中国个人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法规之前,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先行审查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和发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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