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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使用和违约不诉如何处理的复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30 生效日期: 1983-08-3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83>工商同字第8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运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有关经济合同违约金的使用和违约不诉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约金的使用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有合同的担保、违约惩罚和损失补偿的性质。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约金均称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一般应当按照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幅度约定违约金数额,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或低于法定违约金规定的,违约后,双方又没有提出异议,应当按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按法定违约金执行。

  二、关于违约不诉如何处理的问题。仲裁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另一方不诉,应当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济或行政的制裁,也可以责令企业向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由于违约触犯刑律,应当建议司法部门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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