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25 生效日期: 1995-03-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以穗府[1995]29号


    第一条   为防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依据省人大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采矿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采矿许可证时,须与采矿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市矿管部门签订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一次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保证金: 
  (一)露天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2万至10万元;属中型的缴纳5万至20万元;属大型的缴纳10万至50万元; 
  (二)地下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1万至3万元;属中型的缴纳2万至5万元;属大型的缴纳3万至10万元;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采矿的,不分规模大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矿山规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集体、个体、私营开办的矿山规模,按国家制定的《乡镇矿业办矿条件及采矿登记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经营的矿山规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约束采矿单位或个人在开采过程中履行垦复责任,确保开采结束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恢复自然生态须做到:修整采场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耕地复垦后可恢复利用。 

    第九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期间,应按恢复自然生态合约规定边开采边恢复自然生态。只开采不恢复自然生态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 

    第十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中止或终止后,应按规定自行恢复自然生态,并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 条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本办法第 条恢复自然生态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矿管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生态。不足部分由采矿单位和个人补足。 

    第十一条   现已持证采矿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采矿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矿管部门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恢复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