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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 1995-02-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5]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理顺煤炭产运销秩序,省政府以晋政发〔1994〕94号文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就解决当前存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煤炭生产要坚持贯彻“以销以运定产”的方针,实行煤炭产运销一本帐管理,严格控制生产总量。省煤炭厅(局)要组织煤炭运销企业与煤矿签订产销经济合同。煤矿要以产销合同组织生产,煤矿合同内生产的煤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保证安排销售;煤矿合同外生产的煤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一律不准安排销售和运输。煤炭产量要与工资总额和流动资金贷款挂钩,对产销率低于98%的统配煤矿每超产1吨煤,省煤炭厅(局)扣减工资总额吨煤5元;地方煤矿以地市进行考核,对产销率低于98%的地市每超产1吨煤,省计委减少返还地市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吨煤5元。同时,对超合同计划生产的煤矿,有关银行不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省政府要和各地市、省煤炭厅(局)签订限产压库目标责任书,将限产压库指标作为考核各地市专员、市长、省煤炭厅长(局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限产压库不力、盲目组织生产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认真执行煤炭挂牌价,制止压价倾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要根据市场行情按季度制定并公布全省煤炭挂牌价。全省各级各类煤矿、煤炭运销企业按挂牌价与用户协商价格,签订购销经济合同,供需双方根据挂牌价在合同上议定的成交价,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价。对擅自降价倾销的,除扣减其外运计划外,要扣除当事人和其领导的全年奖金。 
  三、认真执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确保煤炭货款的回收和清欠。全省煤炭系统要坚决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63号文件的规定,煤炭货款结算执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及时结算货款,做到新帐不欠。谁造成新的拖欠,谁负责、处理谁。切实做到“不给钱不发煤,不进票不发煤,不还帐不发煤”。对94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省煤炭厅(局)要制定清欠计划,把清欠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煤矿和煤炭运销企业领导头上,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清欠责任制。对清欠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积极清理煤款拖欠,仍然给欠款严重的用户继续发煤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行政的、经济的责任。 
  四、全面进入煤炭流通领域,抓好煤炭经营。全省煤炭系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煤炭经销工作,搞煤炭大经贸、大流通、大市场。在进一步完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在煤炭集散地设立分市场和储煤场,并逐步在煤炭主要销地建立分市场和储煤场,做到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保护用户和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 
  五、全力抓好地方煤炭出口工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明确产权,保证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组建产销一体化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走集团化、实业化、国际化的道路。从出口煤上缴的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中,集中吨煤5元,设立“出口煤发展基金”。从1995年开始,对地方自营出口煤超计划的部分,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留省煤炭进出口公司10元,用于出口煤炭基地和设施建设,增强煤炭出口后劲。 
  六、统一煤炭专项基金收取标准。煤炭专项基金包括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和水资源费。各地要严格按专项基金的收费项目、标准、分配比例、上缴渠道、使用方向严格进行管理,不准擅自增加和减少收费项目、抬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准隐瞒和截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的政纪处理和经济处罚。 
  七、加强军队煤矿移交地方铁路外运量的计划管理和专项基金的收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煤矿移交山西地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军队煤矿移交地方后,原军队煤矿实际占用的铁路运量移交山西地方管理。国务院国函(1994)19号文“关于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由山西省政府分解下达全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产、运、销计划,并协调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外调任务和省内工业、民用煤炭的需求”。为了加强对原军队煤矿计划各项基金的收取,保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决定成立“山西煤炭、焦炭调运办公室”,对铁路运量计划外的煤炭和全部焦炭运输进行统一协调。办公室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局)、省冶金厅、省乡镇局、省煤运总公司派员组成,隶属省政府煤炭领导组领导。办公室设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郭保林副主任兼任(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除国家统配煤矿和地方统配煤矿外,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运销单位均以1993年铁路实际外运出省煤炭量为基数,超运部分视为实际占用的军队煤矿1993年的铁路外运量,每吨原煤按3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0元,生产补贴款10元,专项维简费5元)、每吨精煤按52.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30元,生产补贴款15元,专项维简费7.50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由省煤运销总公司汇总后交省计委,其中40%由省计委掌握用于全省基本建设;60%按季划拨省经贸委掌握,用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这个比例两年不变。省审计部门要对这部分资金在经济效益、产业结构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一种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要加强对地方发煤站的管理。对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地方煤炭的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各有关地方发煤站和地方煤矿要按规定每吨原煤以35元、每吨精煤以52.5元收取费用,并按规定渠道足额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1994年按每吨原煤20元,每吨精煤32.5元收取费用)。在1997年以前对1995年全国煤炭订货会安排的煤炭部直属公司20万吨、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235万吨和省煤炭厅综合经营总公司80万吨铁路外运出省计划,由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每吨原煤20元、每吨精煤30元进行收取后上缴省计委,其中,对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235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50%返还省煤炭厅(局)用于安排职工子女的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50%返还中国煤炭博物馆,用于该馆配套设施建设。煤炭博物馆煤海大厦及其配套设施,要在1996年底前完工;对于煤炭部直属公司的20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由省计委返还中国统配煤矿销售运输公司;对省煤炭综合经营总公司的80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由省计委返还省煤炭厅,作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另外,由省计委在集中的军队煤矿收缴费用中,每年划给中国煤炭博物馆400万元,用于煤炭科教文和征集陈列。1996年底以后取消上述政策。 
  各统配煤矿不得为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代发铁路外运煤炭。省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一经发现除没收其代发收入外,要处以每吨原煤35元、每吨精煤52.5元的罚款。 
  八、组建煤炭稽查队。为了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决定在省煤炭领导组下设煤炭稽查队。煤炭稽查队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审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煤炭厅、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共同派员组建,对煤炭限产压库,煤炭、焦炭运销,煤炭、焦炭价格,各项收费等进行执法执纪方面的稽查。稽查人员一定要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对稽查人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发运站管理的暂行办法》;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稽查队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得到必要的补偿和煤矿技改、安全补欠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10月起不再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有关对山西煤炭专项基金的收取进行调整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一)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当地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后逐级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对吨煤征收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按25%的比例按季度返还有关地市计委。此项基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煤炭运销公司按月收取后逐级进行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按季返还地(市)经委10元,用于地(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留省的10元按季将60%划拨省经贸委掌握,用于全省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40%由省计委掌握,用于全省基本建设。 
  二、生产补贴款 
  通过铁路和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10元生产补贴款;每吨精煤征收15元生产补贴款。由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负责收取。生产补贴款的50%由地市煤炭运销公司缴地市煤管局;50%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缴省煤炭厅。省煤炭厅和地市煤管局要将生产补贴款纳入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用于重点煤矿的技术改造和重点产煤县小煤矿的联营改造。 
  三、专项维简费 
  通过铁路和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5元专项维简费;每吨精煤征收7.50元专项维简费。由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负责收取。专项维简费的40%由地市煤炭运销公司缴地市煤管局,用于煤矿的防火救灾和安全技措项目;60%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缴省炭厅,用于煤矿的瓦斯治理和安全技措项目。 
  对上述各项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和煤炭系统用于煤矿建设的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一种制约监督机制。 
  四、水资源费 
  山西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洗煤厂销售的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元水资源费;每吨精煤征收3元水资源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并逐级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引黄工程水利设施的建设。 
  各级发煤站(发煤单位)、各级煤炭运销公司在收到结算款项后,必须在一周内将上述各项专项基金按规定上交渠道足额上缴,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占压挪用;各开户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各种专项基金的上缴划转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顶票压票,拖延划转时间,以及从中抵扣款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发运站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各类煤矿和煤炭运销单位煤炭发运站的管理,进一步理顺煤炭运销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山西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和煤炭运销单位的煤炭发运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下同)必须持有山西省煤炭领导组批准、山西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发运许可证方可开通运营。未经山西省煤炭领导组批准、省经贸委颁发煤炭发运许可证的煤炭发运证,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开通运营,一经查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各类煤炭发运单位在地方建立的煤炭发运站(不包括统配煤矿在本矿区的装车系统),都属于地方煤炭发运站,由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进行行业管理。 
  三、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系统的煤炭发运站,站长必须由煤炭运销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并由同级煤炭运销公司任命和考核。 
  四、各地方发煤站,要按省政府关于煤炭专项收取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各发煤站在收到款项后必须在一周内,将上述各项专项基金按规定上缴渠道足额上缴,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占压挪用一经查出除补足专项费用外,要撤销该煤炭发运站站长的职务。 
  五、凡在山西省地方煤炭发运站发煤的系统外的煤炭发运单位,必须持有经省煤炭领导组同意、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发运许可证,并有自产的原煤上站(不包括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省协作办物资协作总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系统的发煤单位,下同),方可安排发运。否则,煤炭运销公司所属发煤站不得为其装煤发运。一经查出要撤销煤炭发运站站长的职务。 
  六、凡按规定在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系统煤炭发运站发煤的系统外的煤炭发运单位,煤炭发运站要在其交足煤款和专项基金后才可以让其装煤发运。对不执行此项规定的煤炭发运站,一经查出,要撤销煤炭发运站站长的职务,并吊销煤炭发运单位的煤炭发运许可证。 
  七、山西省境内的地方发煤站,要接受山西省煤炭稽查队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煤炭发运站,稽查队有权吊销其煤炭发运许可证,停止其发运煤炭的业务。 
  八、各地方发煤站都要配备化验设备和计量设施。不得收购私开矿和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不得收购质量低劣的煤炭,不得克扣上站煤和装火车煤的数量,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九、各地方发煤站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向煤矿返还煤款和向铁路运输部门缴纳运杂费,不得将煤款挪作它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地方发煤站要严格执行“不给钱不发煤,不进票不发煤,不还帐不发煤”的政策,对不积极清理煤款拖欠继续给欠款大户发煤的单位,除扣减其煤炭发运计划外,要追究煤炭发运站站长的责任。 
  十一、各地方煤炭发运站要对其煤炭发运计划完成情况建立台帐并如实统计上报,对不按《统计法》规定上报的煤炭发运站,要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岗位直至撤职处分。 
  十二、各地方煤炭发运站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十三、各地方煤炭发运站要从煤炭收购、发运、价格、质量、数量、收费、财务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对煤炭发运站管理混乱的要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四、各有关煤炭运销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焦炭发运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稽查队的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煤炭运销过程的执法执纪管理,省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煤炭稽查队(以下简称稽查队)。 
  一、稽查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煤炭(包括洗精煤、焦炭,下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收购单位以及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和各级煤炭交易市场的生产、销售、运输、价格、结算、收费、财务等经济活动进行稽查监督,保证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稽查内容 
  (一)稽查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对省政府“以销以运定产”,产运销一本帐管理,限产压库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盲目生产的煤矿,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稽查全省范围内煤炭经营企业铁路,公路运量计划完成情况,对以非法手段争计划、争车皮、压价倾销、大量挤占铁路运力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三)稽查煤炭生产企业出厂价,经营企业合同成交价,对不按规定擅自降价倾销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有权扣减其煤炭销售和运输计划,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稽查各项专项基金以及服务费、管理费的征收、上交情况,对漏交、欠交、截留专项基金的予以追缴并加倍处以罚款。对各种名目的乱收费给予制止和查处。 
  (五)稽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结算制度和结算办法的执行情况,重大是经营企业商业汇票的执行情况。 
  (六)稽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对煤款的回收和清欠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稽查方式 
  (一)报表、报告制度。各级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交易市场、收购单位等,要按规定的稽查内容和要求,定期按统一表格制表报送稽查队。重要事项要专题报告。 
  (二)抽查制度。稽查队要长期坚持在企业执纪执法,进行巡回稽查,定期不定期地对稽查对象进行抽查。 
  (三)进驻制度。对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交易市场,可派稽查人员短期、长期进驻,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机构设置 
  煤炭稽查队只限于省、地(市)两级成立。稽查队的组建要按照廉洁、高效、专业、精干的原则,由省、地(市)两级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公司派员组成。 
  五、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一)稽查队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生产、运销、价格、结算、财务等方面的政策,对违纪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 
  (二)稽查队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发现被稽查单位及个人有违法行为时,可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稽查单位有权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设在省检察院驻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检察室。电话号码:(0351)40423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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