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体(一)字第0940082475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体(一)字第0940082475C号令订定公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各级学校及体育卫生团体引进社会资源,以发展学校体育或卫生教学活动,充实运动设施及健康促进观念,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称社会资源,指个人、团体或法人所赞助或捐赠之现金、物品、劳务及活动等。
三、赞助或捐赠单位之企业形象需符合教育宗旨,其赞助物品须符合学生健康之需求。
依本原则所为之赞助或捐赠得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减免所得税。
四、依本原则赞助或捐赠之对象如下:
(一)本部主办、委办或补助之运动赛会及卫生保健活动。
(二)各级学校或学生。
五、依前点所为之赞助或捐赠,其相关权利义务应以契约明定之;其对学生所为之赞助或捐赠并应征得学校同意。
受赞助或受捐赠单位,得授权赞助者或捐赠者使用指定之标志、标语或吉祥物、贩售纪念商品,邀请受赞助或受捐赠单位之人员,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其授权内容并应纳入前项之契约。
六、依本原则所为之赞助或捐赠,适用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奖励之。
七、受赞助或受捐赠单位应公告明细,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