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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0 生效日期: 1994-10-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4]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4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这是继中发〔1987〕20号文件之后,又一个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为我们解决当前林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通知》中指出的林业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自治区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通知》的重点,当前要放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部门配合,依法打击,制止“三乱”上。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征滥占林地歪风。要综合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切实把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 
  二、要严格管理好现行采伐限额,决不允许自行其事,乱开口子,扩大范围,超量采伐。我区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风沙等自然灾害严重,保护森林资源显得更为重要。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项主要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近几年来我区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总体看是好的,未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总量。但是局部超量采伐,乱砍滥伐是存在的,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屡禁不止。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林木采伐的管理,坚决刹住乱点头,乱批条子,无证采伐,批少伐多等歪风。采伐林木,各地要做到“审批一支笔,采伐一本帐,伐前有审批,采伐有凭证,伐中有检查,伐后有验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每年都要组织全面检查,自治区和各地、州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对超限额采伐要追查领导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 
  三、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木材是一种特殊商品,不能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对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继续执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林资〔1989〕222号《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林资字〔1991〕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加强非统配木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县级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已经取得木材经营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应立即停止木材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规定,凡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执照,已发照单位不予审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准收购或加工来路不明的木材,违者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罚。各地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木材检查站是监督检查木材运输的基层执法单位。同时具有对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木材、苗木检疫证检查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现有木材检查站的领导和管理,维护其执法职能。今后确需增设木材检查站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木材检查站所需人员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铁路主要车站和边境口岸可设立木材检查站或木材运输检查人员。交通、铁路、口岸等部门应予积极合作,共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坚持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凭证运输制度。在自治区境内或运输木材出疆,必须持有区内木材运输证和全国统一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无证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所有承运单位不得承运。铁路、交通、民航、邮政、海关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的原则,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经营性林场(站)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和组织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收购木材。自治区林业厅和有条件的地、州要积极筹建木材或林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木材市场交易。平原人工林区采伐生产的木材,除自用外,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管理,组织林业木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也可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木材市场。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市,木材交易在木材市场进行。非林业部门的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到木材生产单位直接收购木材。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采伐后自用有余的,可凭乡林业站证明上市。工商、物价、林业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 
  四、强化林地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根本,没有林地,建设绿色屏障和改善生态环境都将是一句空话。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办发〔199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关于“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法律法规等规定属于林地的,应用于发展林业。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林中空地,当地政府要及时安排人工更新造林。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区土地)。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林地所有和使用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拨交。经批准征用或占用林地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2〕65号文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过去已占用的林地未依法办理手续的,限在一九九五年底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其非法征用或占用的林地应停止使用限期收回。 
  个人开发造林使用的林地,应按原签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执行,保护林农的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属于个人的林木或收回林地。因建设确需收回林地时,要和林农认真协商,按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保护林农开发造林的积极性。 
  自治区平原农区防护林兼有用材林功能,地方自用材主要取于农田防护林。所以,从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发,国有山区森林,胡杨林、河谷林和荒漠灌木林属林区外,平原人工林称为集体林区,建立农田防护林体系的县按重点产材县对待。 
  五、全面清理,严格制度,坚决刹住“三乱”歪风。根据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开展对1991年以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1992年以来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及加工单位清理整顿情况、1992年以来征用、占用林地情况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狩猎、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繁殖、运输、进出口的审查,发证制度执行情况及当前乱捕乱猎,倒卖走私的违法活动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研究拟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报告自治区林业厅。 
  六、加强法制,依法治林,扎扎实实地开展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积极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重点是打击那些哄抢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经营和运输木材,走私、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伤害、殴打执法、护林人员的犯罪活动。对那些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要从重从快打击,狠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对一些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案件,要采取公捕、公判形式,震摄罪犯。 
  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强化职能,稳定资源林政、林业公安、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管理和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装备设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领导,搞好护林防火,注意协调解决林牧矛盾,把制止“三乱”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把森林资源消长、完成植树造林、森林更新任务等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造林任务完成不好,制止“三乱”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九、组织好文件的传达和学习。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离不开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有关部门,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把文件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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