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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电有线网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问题整顿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中央电视台:
  今年八月,总局《关于重申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外字[2004]1000号)下发后,各省(区、直辖市)迅速贯彻落实,在各自辖区内对有线网络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有线网络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果。
  从各地反馈情况来看,甘肃四川贵州福建江西安徽河南云南辽宁宁夏广西广东山东等十三个省(区)局(厅)执行坚决,立即关闭了辖区内相关有线网违规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新疆内蒙古江苏浙江四省(区)局(厅)在总局督办下,限期停止了辖区内相关有线网的违规行为。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总局《关于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外字[2003]181号)等行政法规,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有线网络不得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对此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政治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国家对于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政策是明确的,关键在于各级广电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遵守。
  请各省(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于年底前再次对辖区内有线电视网络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于反弹或欺瞒现象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于12月10日前将结果上报总局。总局将酌情抽查。
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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