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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1 生效日期: 1997-03-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兑付代办点: 
  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兑付代办点(以下简称各代办点)要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宗旨,发挥国债兑付代办网点柜台面向群众的作用,组织好本单位的兑付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15号)规定,将各代办点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各代办点办理到期兑付的国债品种有: 
  1.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该债券于今年4月1日起到期,计息期5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保值期内,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利率计算利息。利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25×10.05%+100×3.75×(13.86%+保值贴补率)。 
  2.以前年度到期应兑付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变造为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变造券,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妥善保管,待兑付期截止后,再另文规定。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1995年7月1日到期应兑未兑的,在兑付期内仍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本市统一集中到宣武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地址:宣武区长椿街25号)办理兑付,其他任何国债兑付经办网点仍不办理此种国债的兑付业务。 
  二、今年各代办点办理到期国债的正常兑付期为1997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为便于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正常兑付期即1997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代办点应于4月10日,4月18日,4月30日报送兑付旬报表,5月至7月的每月30日报送兑付月报表。 
  三、正常兑付期终了,各代办点应在20天(1997年8月20日)内,据实向北京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报送“1997年国债兑付券汇总清单”,并将清点后已加盖作废章的实物券上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正常兑付期结束后的兑付业务将由北京市各常年兑付网点办理。 
  四、各代办点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办理大宗业务时,要“先收券,后付款”,以实物券为依据办理兑付。在兑付期内对经我局批准开办国债兑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局将随时对其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正常兑付期结束后,各代办点应及时与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核对兑付资金的余额情况,兑付资金的结算,以实物券为结算依据,对于代保管单及其他自制凭证一律不予结算,并及时退还剩余兑付资金。 
  五、各代办点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的兑付手续费按原规定办理。各代办点将手续费收入用于直接对个人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柜台经办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办集体兑付人员的劳务支出。各代办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管好、用好兑付劳务费,确保兑付劳务费落到实处。 
  六、各代办点在国债兑付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要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发现的假券特征,结合国债兑付政策的宣传等有关业务,进行兑付工作人员岗前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对兑付中发现的假券要按有关规定处理,特别是发现机制假券时,要立即将假券特征以书面方式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附件: 
  1.北京市办理常上兑付业务网点名单(略) 
  2.兑付向个人发行国债券利息查算表(略) 
  3.历年发现机制假国库券券别特征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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