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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上市发行股票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2 生效日期: 1996-08-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6]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对我省上市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上市发行A股的审批办法 
  (一)推荐企业。对本地、本行业适宜上市的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部门向省政府或省证券委推荐,由省证券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初步筛选。 
  (二)国家下达A股发行规模后,按如下次序确定上市企业: 
  1.由省证券委办公室提出发行A股的上市企业名单及规模分配初步方案,包括备选企业的情况、规模分配的原则等有关资料。 
  2.由省证券委办公室将初步方案呈送省证券委主任、副主任阅批,并做好保密工作。 
  3.由省证券委办公室请示省证券委主任召开省证券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审定A股规模的分配方案。 
  (三)下达额度。省证券委讨论确定股票规模分配方案后,由省证券委办公室根据方案草拟下达各上市企业上市额度的通知稿,送省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呈送主管省长审批,最后由省证券委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行文下达。 
  (四)上报复审。分配规模确定并下达给拟上市企业后,由该企业制作有关上市的资料,报省证监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境外上市、境内发行B股上市的审批办法 
  按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和境内发行B股不下达规模,由各省向国家推荐适合上市的企业,由国家审定。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如下审批程序: 
  (一)由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或省证券委推荐要求境外上市、境内发行B股上市的企业。 
  (二)由省证券委收集、汇报、推荐企业的名单,提请省证券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上报企业名单。 
  (三)由省证券委办公室根据省证券委成员会议确定的企业,草拟上报文稿报省府,呈主管省长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推荐报国务院证券委。 
  三、为做好衔接工作,省证券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时,省证券委办公室应通知省府办公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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