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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09 生效日期: 1990-10-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联合下发的国气发字[1988]第024号《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请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气象机构受气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双重领导。各地要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做好气象服务工作,为各级领导部门当好参谋。 
  二、各地要把为当地服务的气象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八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为当地城乡经济建设服务而要求新增加的气象业务、服务项目,所需的事业费等,请各地根据自身财力情况予以支持。 
  四、气象部门是社会公益性很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于地方性的集资应尽量予以照顾。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应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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