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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比照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8 生效日期: 1994-01-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94)财文字第2号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支自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现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1994年1月1日前仍按照原会计制度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调帐时,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993年12月份帐内。单位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4年1月份的期初数。

  二、帐目调整
  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应将原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固定资产
  新老会计制度都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是划分标准不同。
  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作分录:
   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作分录:
  1/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原价一半)
    借或贷: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差额)
  2/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
     贷:固定资产(原价)
  低值易耗品不再转为固定资产,以后新发生的,再按新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取消“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增加“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
  调帐时,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分录:
   借:长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属于一年内随时变现的,转入短期投资,分录:
   借:短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先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的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
  借:有价证券
   贷:专用基金
  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长期投资
       贷:有价证券
  将短期债券本息,借:短期投资
   贷:有价证券
  在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
  借:对外投资
   贷:固定基金
  调整减少作相反分录。
  3、材料
  把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作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
  4、燃料
  新会计制度设此科目,故保留。
  5、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原制度规定,出租、出借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在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分期摊销。作分录:
  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余价值)
  借: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摊销(已摊销价值)
   贷: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用(实际价值)
  6、物料用品
  新会计制度设此科目,故保留。
  7、商品
  取消此科目,转到新会计制度中“库存商品”科目,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
  8、待摊费用
  新制度仍设“待难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分解原制度“待摊费用”科目,其中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摊销期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
  “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它待摊费用。
  调帐时,单位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分录:
  借:递延资产
   贷:待摊费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转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它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的制度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9、现金
  新老会计制度均有“现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资金核算内容。
  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10、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老制度中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余额,均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中去,即取消“专项存款”科目。
  11、业务周转金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通过“其他应收帐”核算的单位,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业务周转金
  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的单位,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分录:
  借:备用金 贷:业务周转金
  12、预付款
  新会计制度允许保留此科目。
  13、应收业务收入
  新制度取消了“应收业务收入”科目,设置“应收帐款”科目。调帐时,把“应收业务收入”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的借方。
  1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保留且内容一样。
  15、预付工程款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设置“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将“预付工程款”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工程款
  16、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
  新制度把这两个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如单位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旧帐。
  18、应弥补亏损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
  19、拨付所属资金
  新制度没有设置此科目,但对于有附属单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并保留原科目余额;附属单位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0、专项物资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专项物资
  21、专项工程支出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工程支出”进行相应调整后,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中去。
  22、专项应收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中。
  单位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3、收益分配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调帐时,对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的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建新帐时,再按新制度处理。
  24、业务支出
  新制度取消“业务支出”科目,建立“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因业务支出年末没余额,那么新帐可直接建。
  25、税金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此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附加。调帐时,对已计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直接按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
  26、其他支出
  新制度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替代老制度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27、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新制度取消了以上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调帐时: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对冲,
  借:固定基金
   贷:专项工程支出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计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
  借:专用基金
   贷:专项工程支出
  不足部分,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贷:专项工程支出
  按上述规定及专用基金调整顺序调整后,再将上述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中,分录:
  借:固定基金
  流动基金
  外单位投资资金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贷:实收资本
  28、折旧
  调帐时,直接把“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9、拨入专项资金
  原制度中的此科目主要核算单位由上级和财政部门拨给的各项专用款项,并且主要用购置设备、扩建、改建等,在调帐时,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
  30、专项借款、流动资金借款
  新制度取消了上述科目,增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分析“专项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的余额,属于一年内需偿还的,转入“短期借款”,分录为:
  借:专用借款或流动资金借款
   贷:短期借款
  属于一年以上偿还,转入“长期借款”,分录为:
  借:专项借款或流动资金借款
   贷:长期借款
  31、进销差价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2、预提费用
  新老制度均设置此科目,且内容一致。
  33、应付款
  调帐时,把“应付款”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帐款”中去。
  34、其他应付款
  新老制度都有此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沿用。
  35、应交税金
  新老制度都有此科目,但核算内容有变化。调帐时,将余额直接沿用。
  36、应付工资
  新老会计制度都有此科目,直接沿用。
  37、应交调剂基金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应交调剂基金”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8、应付工程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余额转入“应付帐款”中去。
  39、专项应交款、专项应付款
  新制度取消了这两个科目。
  调帐时,对于专项应交款中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对于专项应付款,分析其余额,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及其他长期应付款转入“长期应付款”,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其他部分分别按其性质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0、收益
  新制度用“本年利润”科目取代了“收益”科目。调帐时,因“收益”年终无余额,直接建“本年利润”的新帐。
  41、业务收入
  新制度用“营业收入”替代老制度中的“业务收入”科目,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42、其他收入
  新制度用“营业外收入”替代老制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43、坏帐准备
  新制度设置“坏帐准备”科目,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以上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4、固定资产清理
  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45、资本公积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6、盈余公积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7、无形资产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8、应付债券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9、应付福利费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50、其他货币资金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199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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