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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4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省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我省黄金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重点整治了昌江流域的非法采金活动,使原分布在昌江、东河、西河上的600多条非法采金船全部靠岸,停止了采金。全省国有、集体性质黄金生产企业的交售合同已基本落实,黄金收购计划的执行从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取缔非法加工、改制金银饰品的摊点70多个,收缴了加工工具,部分地区无证经营活动有所收敛。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非法采金活动没有彻底根除,私下买卖、非法加工黄金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黄金产品管理,彻底取缔自发黄金市场,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各级政府要继续组织银行、工商、公安、海关、黄金工业和金饰品生产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坚决取缔自发黄金交易市场。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 
  二、各级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黄金生产、交售情况,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严禁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银行对黄金生产企业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将视情况减少金银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上饶、九江、鹰潭等黄金主产地市,要切实做好工作,同时要为矿山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 
  三、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所用黄金原料按系统申请,切块下达,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的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予以取缔。 
  四、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黄金收购工作。要及时和生产企业订立收购合同,制定收购计划,改进收购方式,切实执行国家收购价格,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交售黄金提供方便。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赴产金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总结经验,通过进一步清理整顿,把我省黄金市场管住、管好。请将清理整顿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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