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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美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风险警示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6 生效日期: 2002-02-0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2]6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美国康涅狄格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分别于2001年11月7日和2002年1月日日发生H7N2禽流感,总局与农业部先后联合发布了第178号和第187号公告(以下简称“两个联合公告”),禁止从美国康涅狄格州和宾夕法尼亚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2001年第1号令),现特将发布检疫风险警示通报。请各局在严格执行两个联合公告的同时,加强对来自美国康涅狄格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以外其他各州的禽鸟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每批来自美国其他各州的禽鸟,除按照中美两国签署的检疫议定书规定进行检疫外,增加禽流感(H7)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抽样比例为1%,但不得少于300羽。

  2.对来自美国其他各州的禽肉产品,进行禽流感(H7)病毒分离。

  3.如在检疫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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