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管房改(2003)20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准确、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假报。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中央在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中央在京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职工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
  (二) 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等。
  (三) 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四)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五) 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
  (六) 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七) 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八)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第六条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程序:
  (一) 职工个人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 单位对职工填写的报表进行审查、核准、整理及汇总,然后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 按照登记表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四) 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信息资料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备案、归档。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本人或变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变化信息反馈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信息,在一个月内完成填写职工住房档案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三)、更新计算机数据等工作,同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职工住房档案变更后,新登记档案与原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第八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档案转移时,原纸质档案及计算机数据保留,由原所在单位将初次建档时间及原住房档案记载内容逐一详细填写,并出具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在新单位建立新的住房档案。


    第九条  职工住房档案是职工住房情况的资信证明文件。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住房超标的处理、住房补贴的发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工作均应以住房档案为依据。


    第十条 职工需查询本人住房档案时,原则上在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查询,确需到上级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据住房档案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房管或房改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住房档案的日常保管、变更登记及计算机数据更新,核查所属单位报送的住房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专门的职工住房档案库房,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专库管理条件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档案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