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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1-12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设立网上播出前端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能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播出前端,包括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和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两种。
   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是指为利用各种网络向公众播出自办广播电视节目或自行转播、录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供公众收看、收听而设置的播出设备组合。
   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是指非广播电视部门为利用各种网络向社会播出自办或自行转播、录播、直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供公众收看、收听而设置的播出设备组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网上播出前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只能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建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和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站设立,禁止其他任何单位设立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播放或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    在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以计算机点播等形式播放、转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必须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并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通过各种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的单位,须持与本办法第 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从事播出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公司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应凭《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按许可证载明的标识、播出方式、播出范围、节目类别进行播出。


    第十条    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播放节目的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擅自设立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向公众播放或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擅自在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以计算机点播的形式向公众播放、转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由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的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必须停止使用;各类机构已设立的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报批,经批准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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