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技(三)字第0940012713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0940012713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私立技专校院教师在职进修博士学位,以增进教学研究知能并提升各校师资结构,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助对象及具备条件:
(一)以私立技专校院编制内在校支薪之专任讲师或未具博士学位之助理教授为补助对象(最近三年未曾出国留学且尚未申请国外学校进修学位者为限),每校荐送人数以一名为限。
(二)以稀有类科为优先补助对象,补助重点为:医护、商学管理、餐旅、语文及「培育当前产业需求重点科技人才」项目计画之相关类科(例如:生物科技、信息、电子、电机、光电与电信、艺术设计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数字内容等)。
(三)各校选送进修人员,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该校服务年资满五年以上且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者。
2.服务成绩优良,具有发展潜力者。
3.须具中华民国国籍,同时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荐送。
4.三年内未获得政府预算所提供修读国内外博士学位之奖(补)助金者。
(四)选送进修人员需经学校校教评会审议通过,报经校长核定后办理。
三、进修方式:进修学位二年期间以带职带薪修读博士学位,并由学校按月支付进修期间之薪俸。
四、进修奖助期间:入学进修期间本部奖助以连续二年为限。逾两年未取得学位,应自费继续进修直至获取学位,不能完成进修学位者,依学校相关规定或进修契约之约定处理。
五、奖助基准:
(一)本部参考教育部公费留学进修费用标准的约三分之二额度,就每学年学杂费、生活费、其它综合补助及出国及返国机票费等项目,每人每年予以新台币五十万元奖助,二年共新台币一百万元,余由进修人员自付。
(二)有外国政府、民间团体奖学金或属我国与外国政府交换奖学金身分等,其奖学金内容含有研究费项目者,本部奖助金额减半。
六、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请。(送件地点另行公告)
(二)审核期限: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三)核销期限: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已入学但未取得成绩通知书或相关在学证明,以及未能于核定补助年度入学者,经服务学校同意并经报部核定后,得顺延至次年度办理)
(四)审查作业:
1.初审:由各校校教评会依计画规定、格式、经费编列方式进行初审。
2.复审:由本部组成项目小组进行审查。本年奖助名额为二十人至
二十五人。
3.凡经本部审核通过之计画,各校选送教师须于核定公文到校之翌日起一年内取得申请入学(研究)许可同意函,并与任教学校签订补助国外进修契约书后,依相关规定完成手续出国进修,逾期视为放弃,取消选送资格,学校并应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缴还本部本项奖助款。
4.实际进修学校应与申请计画符合,若有变更学校之情事,应检附修正计画内容并备文说明变更理由,经报本部核定同意后始得变更。
七、进修计画格式:
(一)学校名称
(二)进修主题
(三)进修内容
(四)进修期程
(五)进修处所
(六)所需预算经费
(七)进修教师之相关资格条件等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本部核定之选送计画款项,经费采逐年拨付方式,由学校制据请款,当年度之经费原则于当年度核销。
(二)进修教师应于收到学校成绩通知书后二个月内,检附该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向学校申请补助进修费用。无进修成绩评定者,应于该学期进修结束后二个月内,检附在学证明及缴费收据申请补助进修费用。
(三)本项项目奖助,各校应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册报经费收支结算表
一式三份送部存供查核,计画结余款应一并缴回。
(四)选送人员若因故于进修未满两年即放弃继续攻读学位,学校应按比例缴还本部奖助款。
(五)受有奖助者,应于进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进修报告。
九、服务义务:
(一)选送国外进修人员于学成后,其服务义务期间为带职带薪时间之二倍。
(二)其因国外进修所涉之权利义务,悉依与任教学校所签订之补助国外进修契约书及当时学校相关进修办法规定办理。
十、注意事项:其它未尽事宜均依各校相关进修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