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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国民中小学校外教学活动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045412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花莲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045412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发布日实施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规范本县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举办校外教学活动,特订定本实施要点。

二、学校得视课程需要举办校外教学活动,办理校外教学活动应以扩展学生学习领域为中心,避免以游乐为主。

三、办理校外教学活动应拟具实施计画,提经校内相关会议充分研讨,并经校长核定后实施,由各校依课程需求自行核处,免再报府核备,行前依校外教学查核表项目(附件一、二)查核,查核表留校备查。

四、实施类别:

(一)社区内之校外教学活动:

1.教师配合课程需要,带领学生到校外社区附近所做教学活动。

2.实施前应向学校提出教学计画或申请,时间以当天往返为原则。

(二)毕业旅行或其它主题性之校外教学活动:

1.活动行程由学校、导师、家长共同规划,毕业旅行以应届毕业生为实施对象,每届至多一次为原则。

2.实施时间以不超过四日为原则,行前须知会驻区督学。

五、学生参加学校举办之校外教学活动,应取得家长同意书,不得强迫学生参加;未参加校外教学之学生,应由学校安排学习活动。

六、因活动需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应考量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并详列经费明细表核实收费,经费收支应合理、公开并依会计程序办理。

七、学校应依规定为参加活动之教职员工及学生办妥平安保险,活动期间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急救药品,并尽可能派医护人员随行。

八、校外教学活动应鼓励家长参与或协助,如为县外教学或毕业旅行之活动,应由学校主任以上人员担任领队,教师及家长应于校外教学行前实施学童安全教育,行前勘查活动,得视活动目的、路线、及安全状况自行评估办理。

九、学校举办校外教学活动,出发前应事先做好急难救助编组,活动期间随时查点学生人数,并随时注意学生状况。

十、学校举办校外教学活动,领队人员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让学校能掌握行踪。如有重大偶发事件,领队人员应立即指挥作妥善处理,立即向学校及本府报告,并依「花莲县政府主管各级学校处理紧急伤病标准作业程序」处理。

十一、校外教学活动应注意天候、地形,并配合气象、灾害防治单位警报之发布,远离标示危险、公告限制禁止进入之地区。

十二、学校办理校外教学活动,如需乘坐交通工具,应遵照教育部订定之「各级学校办理校外教学活动租(使)用交通工具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十三、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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