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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23 生效日期: 1980-12-23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完全符合我区的情况。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地方在处理局部与全局、目前和长远关系上缺乏正确认识,生产队体制变动,计划安排上木材缺口较大,以及我们对森林管理不善,少数违法分子乘机破坏,以致近来各地出现了一股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社队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和《森林法(试行)》,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贯彻,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性的认识,迅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 
  二、鉴于我区今年木材计划已接近完成,目前应立即停止采伐,凡过去在计划外采伐、收购和乱砍滥伐的木材、楠竹,以及半成品,一律实行冻结,由各县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今后,国营、集体林场和生产队的木材采伐,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并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订合理的木材采伐计划,实行凭采伐证采伐。县属的国营林场、集体林场和生产队,由县林业局发给采伐证,地、市属国营林场和社队,由地、市林业局发给采伐证,区直属国营林场由区林业局发给采伐证(证样已由区林业局制发)。凡无证采伐的均属乱砍滥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作价收购、没收、罚款直至依法惩处。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外,任何其他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进入林区砍伐木材,收购木材、木制半成品,已收购的由各县进行清查。对非法套购、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实行木材、毛竹(楠竹)统购统销。①木材(包括规格材、短材、小材、等外材等)、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柴、炭、松脂等统一归林业部门经营管理。毛(楠)竹及其制成品、半制成品(包括农林场生产部分)统一由供销社经营管理。 
  凡通过国家计划供应木材加工生产的木制农具、家具,原属那个部门经营的仍归那个部门经营。 
  目前各地木材公司机构还不健全,凡设有木材公司的市、县,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柴、炭、松脂等由木材公司经营。没有木材公司的市、县,仍归供销社经营。具体划分由区供销社会同林业局安排,并由他们联合下达计划,组织生产和收购。在没有办理交接的地方,仍由原单位经营,防止脱节现象。四市和边防部队的柴、炭供应,由林业部门、供销社联合下达计划,有计划地收购由供销社供应。 
  关闭木材农贸市场。生产队按交售国家任务提留的木材,和没有交售任务的生产队经公社批准采伐的木材,凭公社证明;以及社员自有的木材,凭大队证明,可以议价卖给林业部门,或由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队组织群众之间互通有无。但林业部门不收取费用。木制成品以及柴、炭等,可以在当地农村集市出售,有多余的按照分工由县供销社或木材公司收购,运出调剂。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毛(楠)竹,完成国家分配的交售任务后以及社员自有的毛(楠)竹,持大队证明,允许上市。 
  四、所有社队木材加工厂,立即进行整顿,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队企业、林业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共同对其加工规模、木材来源等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处理,该停的停下来;凡是没有木材来源的社队,都不再办木材加工厂;符合条件允许继续经营的,由县工商管理局发给营业证书,方可营业。从一九八一年起,社队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归口林业部门管理。 
  原区革委桂革发[1979]225号文件规定按完成生产任务附加的百分之五(非规格材也计算在内),改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发[1980]217号文件规定的在计划内生产杉木提留百分之十,松杂木提留百分之五,仍然有效。 
  五、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林木所有权。任何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农牧场、社队以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国有林木和集体林木。 
  各县要抓紧落实山界权的工作,力争在春耕大忙前搞完,并发给山林使用权证书。过去已经划分清楚的,要补发山林使用证。凡是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山界林权不清有争议的,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合理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对蓄意制造林权纠纷者,应予惩处。 
  六、加强木材运输管理。运输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出县的,必须有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出自治区的,必须有自治区门林业部门的证明(零星用木制成品、按零担托运出自治区时,凭县以上林业部门的运输证明。搬家家俱凭户口迁移证),否则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违者要严肃处理。要加强木材检查站,调整充实人员,切实搞好检查管理。林业部门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惩处。经自治区外协外销的短、小、外材及木制品计划,从明年起要从严掌握,已预订一九八一年的合同要重新审查批准。今后,各地、市、县各单位未经自治区批准,不得和区外签订协作合同。 
  七、各级党政机关、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有条件的都要烧煤,减少木柴消耗。以木柴为燃料的国营、集体企业要改为烧煤或者转产、停产。农村的石灰窑、砖瓦、陶瓷窑也要推广烧草烧煤。同时,应在农村大力推广使用沼气,节约烧柴。 
  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森林,严禁乱砍滥伐、毁林种粮、毁林造林。应当改造的森林经过指令方可更新,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目前正值火险季节,各地要进行一次检查。要发动群众总结造林、管林、护林的经验,修订护林防火公约,消除火灾隐患。对山林火灾和毁林案件,要严肃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领导,要分工一名负责同志抓,拟订发展规划,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林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林业部门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造、封、管并举,造多于伐,育采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加快林业的发展。当前要组织农委、计委、林业、供销、社队企业、工商行政等部门,会同公检法,成立检查组,由领导带队,深入到乱砍滥伐、破坏森林严重的地方,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情况,对侵占和抡砍滥伐贩运倒卖木材、林副产品和殴打护林人员等重大案件,要通报、登报,或公开审判,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以教育广大群众,对护林报案有功的应予表扬奖励。 
  十、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①第三条的规定已不适用,按一九八七年六月三日桂政发[1987]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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