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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为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 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54-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14-2002)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GB 1464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644-2005)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摩托车生产企业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所有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中未包括的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备案的拟进行型式核准的摩托车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提出备案意见。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对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检查,保存和记录质量控制与检查结果。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七、凡产品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整改不合格的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抽样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为确保通过型式核准的批量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对影响摩托车排放的各个生产环节加强控制和管理,并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计划书》所包括的车型型号、名称(包括扩展车型)。
  二、执行的标准
  企业为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车型描述
  对车型的技术参数应有具体的描述,内容见附录1和附录2。
  四、排放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对'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3附表2)就以下内容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并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在《计划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放关键部件'产品图纸的图号或相关技术文件号;
  (二)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择和日常监督、采购产品的检验和验证;
  (三)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作业文件,至少包括工序要求、控制方法、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和人员管理;
  (四)装配过程质量控制的作业文件不合格品控制和人员管理。
  五、检测设备的管理
  具备检测能力的生产企业需建立排放检测和性能检验设备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设备的台帐、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定期检定及校验等保证措施以及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上岗要求等。
  六、整车排放检测
  生产企业应制定整车排放生产一致性自检规程,就以下内容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严格实施。
  (一)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检验记录格式和保存要求;
  (二)定期检验:至少应包括频次和检验报告要求。
  七、纠正措施
  为纠正产品生产不一致采取的必要措施。
  八、《计划书》的增补、修订
  当需要对《计划书》进行增补、修订时,提交《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增补、修订页。
  九、《计划书》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计划书》应有唯一性的编号。
  (二)《计划书》应有编制日期和企业申报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一、综述
  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量、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等。
  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车型、'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的控制要求和检测方法等的变更和增补情况。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实施情况
  (一)'排放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二)'排放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三)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
  (一)各系列车型产量;
  (二)检测频次;
  (三)被检测车辆数量;
  (四)被检测车型数量、型号。
  五、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一)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四)实验室设备运作情况及内部检测情况。
  六、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唯一性的编号;
  (二)编制日期和企业申报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三:抽样检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对新生产摩托车的抽样检查。
  二、抽样办法
  (一)抽样范围的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的生产企业及车型。
  (二)抽样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派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的合格产品中进行,也可在企业的经销商处抽取尚未销售的合格产品。抽样数量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确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辆。
  (三)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他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摩托车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三、抽样检查内容及方法
  抽样检查内容包括样品核查和样品排放性能检测两部分
  (一)样品核查
  样品核查由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为:样品的'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具体见附表1、附表2。
  附表1、附表2中的内容应在核查完成后,在抽样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二)样品排放性能检测
  1、样品需按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2、试验时所用燃料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
  3、整车采用的负荷设、怠速排放检测的全部或部分;
  4、检测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并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上注明;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视情况委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排放性能检测的全过程。
  (三)样品排放性能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样品检查判定
  (一)当'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样品排放性能检测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次抽样检查合格。
  (二)当'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样品排放性能检测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次抽样检查不合格。
  五、抽样检查后的样品处置
  (一)对已得出明确合格结论、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退样的样品,由检测机构向生产企业进行退样,由生产企业将样品自行处理。
  (二)对于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样品应由监督人员立即封存,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三)若企业对测量结果有异议,应在2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诉。
附件四:现场检查的实施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后的企业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派现场检查组,对整改后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1、资料审查
  针对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等资料的现场审查,重点检查有关车型的停产文件记录一致性不合格前的新生产的不达标车辆补救措施的有关文件。
  2、实施情况检查
  对企业与环保生产一致性相关的生产线、检测线的关键工位和(或)排放检测试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和相关整改文件实施一致性保证计划。
  现场进行摩托车'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检查。
  3、抽样检查
  资料审查和实施情况检查合格后,需再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按附件三进行。
  三、检查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由现场检查组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附件五: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一、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一)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第三方认证,制订有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与排放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应具有完整的指导生产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每种产品都应有一个标准偏差。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函;
  (二)企业所有生产车型、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检测报告汇总,以及每种产品的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的生产标准偏差。
  二、审查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未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可于2个月后再次申报。
  (二)现场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1)根据《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的核查、整车和'排放关键部件'的自检记录、相关检测设备检定和校准记录,以及检测记录的核查等。
  (2)产品抽样检测
  通过现场审查后,抽取代表车型的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在生产企业标准偏差范围之内。
  三、批准和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60个工作日内,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生产企业的批准公告。
  四、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前应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二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企业,可再获得三年的免检资格。
  五、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一)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
  (二)未通过复审;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变更后未及时申报;
  (四)未按期进行年报。
附件六: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生产企业申请在本企业试验室内,对该企业产品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免检抽查的情况。
  二、试验室的能力要求
  (一)试验室应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设备性能、标准物质和试验环境要达到GB44622、GB18446、GB44621-2002或GB16449-2005的要求。
  (三)试验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试验室的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派的专家组按照本附件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对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和仪器设备条件进行审查,并确定该次检测是否在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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