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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 2005-05-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5]53号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核设施中的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是包容反应堆系统的核安全级设备,属于资格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1号)的制造活动范围不包括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因此,你公司只有取得该类设备的制造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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