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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22 生效日期: 1989-02-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为用好世界银行贷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给我省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对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管理专用帐户。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管理、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区域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

  第六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贷款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

  第八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应遵循谁借谁还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经计划、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贷款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一条 每项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组成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计划、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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