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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9 生效日期: 2004-01-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通〔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管委会: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法规和政策,狠抓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依法保护耕地,积极支持经济建设,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未全面落实、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非法入市、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偏低、乱占滥用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大力推行土地收购储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用途管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牢牢掌握土地市场的调控权。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明确土地供应总量和用地结构。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后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商品房开发。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在计划立项、规划选址前,必须先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才能安排用地。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各县(市)区要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规范土地审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规范供地审批环节,加强对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审查,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把好土地审批关。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严格执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各项建设用地实现先补后占。对违反规划用地和土地审批程序,越权批地、违法供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少批多用、圈占土地、擅自减免土地收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 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外,其它用地必须实行有偿出让。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无论是存量土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无论是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还是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不得以计划立项、规划选址等行政手段或其它形式事先确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除国土资源部门以外的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不得私自与开发商协定地价。各级各部门要对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与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应当立即予以废止或修订。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机构,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市场功能,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
  五、加强征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负责,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从事征地和供地,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各县(市)区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检查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价格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先行征地、占地和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圈占土地。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统一纳入工程总概算,在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才能予以征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欠征地补偿费。对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在拖欠问题未解决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六、盘活存量,消化利用闲置土地
  各县(市)区要在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交易、闲置国有土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等进行彻底清查。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当事人无力或不愿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收购或征用,作为政府的储备土地;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违法违规交易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
  七、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监察信息网络,加大对城郊结合部、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沿线、新城规划建设区土地的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快速发现和查处机制,对执法犯法、顶风违法的,从严从快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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