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4〕18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以上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下列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