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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大言水电站库区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 2003-12-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37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大言水电站库区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明政地〔2003〕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将乐县农用地10.0533公顷(其中耕地8.48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将乐县黄潭镇大言村水田0.1067公顷、林地0.1公顷,里地村水田0.7133公顷、林地0.2667公顷;万全乡常安村水田4.42公顷、旱地0.9867公顷、林地1.2公顷,竹舟村水田1.3733公顷、旱地0.45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333公顷,万全村水田0.3733公顷、旱地0.06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10.5866公顷;拨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6533公顷、未利用土地17.8933公顷、其他土地(水域)179.066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09.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金湖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将乐大言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将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0.0533公顷计入三明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将乐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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