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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推进集团化建设,是新闻出版业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优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加大力度,深入创新,稳步推进,在试点集团的基础上,加快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
    一、推进集团化建设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多媒体兼营
    1、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和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经批准,可兼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业务。
    2、试点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应着重于现有资源的整合。在治散治滥中调整出的指标,主要用于有关试点集团及试点单位的多媒体兼营。
    3、积极支持有关试点集团和试点单位与其他媒体经营单位进行跨媒体的兼并、重组与合作联营。有关兼并、重组、联营及申请成立媒体经营单位的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二)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
    1、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选择部分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与境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信可靠、对我友好的知名媒体集团在发生和印刷方面进行合作。
    2、鼓励具备条件的出版、发行单位到境外创办出版公司和发行企业,鼓励名牌期刊采取多种形式到境外办刊。
    3、要采取与国外出版发行机构合作出版、区域代理或版权贸易等多种方式,使我国的优秀出版物更多更快地走向世界。
    二、关于集团的领导体制
    (一)报业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省级党报和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为龙头组建。报业集团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社委会(编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书记兼任社长。
    (二)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和省级出版单位为主体组建,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书记兼管委会主任。
    (三)发行集团属企业性质,以新华书店总店和有条件的省级新华书店为主体组建。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可设立董事会和独立于企业的监事会,董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
    (四)中央部委成立的新闻出版集团由其所在部委领导,其他新闻出版集团组建后,均由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领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和行业监管职能。
    三、关于组建集团的报批程序
    (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所属出版单位可组建出版集团,有条件的中央级出版社也可组建专业出版集团。
    (二)组建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已组建但尚未按程序报批的集团,应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四、集团化建设的下一步规划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集团的宏观指导。今后3年内,出版、发行等集团控制在30家以内。
    (二)在继续抓好试点发行集团工作的基础上,近期再批准组建3至5家发行集团,初步形成东西南北中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符合市场规律的全国出版物营销体系。
    (三)近期内批准组建4至5家软硬件兼营、影视录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音像电子出版集团;要认真做好以名刊、大刊为“龙头”的期刊集团的试点工作。
    (四)试点单位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达不到改革的要求,或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视情况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或停止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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