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1]10号
你所《关于在申请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收费项目过程中几点问题的请示》(沪锅检[2001]27号)文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文《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述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审查检验费”,包含两方面,即对单位的资格审查,以及对其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因此,对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检验单位可以向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取得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收费项目。
你们的理解是符合资格审查和检验工作实际的,希望向有关部门多做解释,争取支持,取得共识,以利于更好地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