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038343号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商借具有业务相关专长之所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协助服务,俾期提升行政效能及加强政策规划与执行,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名词定义如下:
(一)商借教师:本府因业务特殊需要,得商借公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编制内教师,以全部时间或部分时间至商借机关办理特定之业务或工作。
(二)原服务学校:指商借教师本职所属之公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三、本府教育局(局本部)得视业务特殊需要,并经县长批准,商借本县公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至府协助业务之执行与推动。
四、本府教育局(局本部)经征得商借教师意愿及原服务学校同意后,始得发函原服务学校办理商借,于接获同意商借函文后,即完成商借程序。
五、商借一次以一个学年度为原则,必要时得经商借教师及原服务学校同意后继续商借,至多以四个学年度为限,商借期满应回任原服务学校;其后须再间隔一个学年度以上,始得依规定程序继续商借。
六、各公立中小学校商借至本府教育局(局本部)协助服务教师人数,以十四人为度,且商借之学校,一校不超过二人为原则。
七、商借教师之原服务学校应于商借期间聘用代理代课教师代其课(职)务。
八、商借教师之待遇按商借教师原应领薪级支薪,本薪(年功薪)、学术研究费、考核奖金、年终工作奖金及各项补助费等津贴给与,由原服务学校依规定支给。
九、商借教师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及退休抚恤基金之缴纳,均由原服务学校依规定办理。
十、商借教师服务期间之成绩考核与差假勤惰管理,由本府教育局评核后,于每学年度结束前或商借期满归建时,送交原服务学校办理考核。
遇有具体功过情形,仍依前开程序及权责随时办理。
十一、商借教师于课程重大变革时,应优先接受相关课程内容研习。
十二、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