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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 2003-11-10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216号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陕政发明电〔2003〕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各地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认真搞好治理整顿检查验收和抓紧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目前,我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最近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检查情况看,发现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认识。各地要认真学习《紧急通知》的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及时做出具体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确保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得到贯彻落实。 
  二、突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重点。一是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规定。要按照国办发〔2003〕70号和陕政办发〔2003〕58号文件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改进度,力争在11月底完成《紧急通知》确定的任务;二是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依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切实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切实落实《紧急通知》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要求,在前一阶段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上,对处理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理到位,对尚未查处的要抓紧从严查处,力争在11月底前使所有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到全部依法处理。 
  三、切实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经发出《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3〕42号),明确了检查验收的要求和标准。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对所辖县(市、区)加大督查力度,按照验收标准认真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省政府将于11月底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领导,圆满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工作落实,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确保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果,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予以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予以扣回。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以及违规设立又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当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要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执行征地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要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各地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各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公布实施后发生又不查处的,对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也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五、认真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 
  要认真组织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力度。市(地)对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地)的检查验收要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六、抓紧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基础上,要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要健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地项目贷款,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指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对各地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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