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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侨月特里茨·安·尼遗产的继承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18 生效日期: 1982-06-18
发布部门: 外交部
发布文号: (82)领4字第218号
哈尔滨市公证处:
  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函悉。
  目前在国外的华侨和外籍华人约两千多万,在华的外侨只有一万七千余人。华侨和外籍华人在国外的不动产,有的由在我国的非直系亲属(我国公民)继承,我公证机关并为此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如我仍不准外侨在国外的非直系亲属继承在我国的房产,其他国家就有可能以此为由不准我国公民继承在国外的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这样对我很不利。
  鉴于此,有必要改变过去的作法。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外侨的房产继承问题,在我国民法颁布前,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我国法律处理。
  二、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人范围与我法院处理中国人遗产之继承人范围相同。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子女已去世,由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可继承遗产。
  四、合法继承人与死者不同国籍可准继承其在华遗产。
  据此,苏侨月特里茨·安·尼在华遗留的房产估价款,可准其妹沙里吉夫人继承。
  外交部
198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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