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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华侨、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1-31 生效日期: 1981-01-31
发布部门: 外交部领事司
发布文号: (1981)城房办字2号

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城建局房产住宅处,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西藏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建委城建处,北京上海天津市房管局:
  兹将外交部领事司1980年9月12日复驻温哥华总领事馆有关华侨、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事一文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各市房管局。
  附:外交部领事司《复华侨及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事》


  1981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复华侨及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事
  (1980)领二字第421号
  驻温哥华总领事馆:
  (80)温领发第161号、182号函均悉。
  关于华侨、外籍人继承在华遗产须提供何种证件、办理何种手续以及在何处办理事,现答复如下:

  一、凡申请继承在华遗产的华侨和外籍人,均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书(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三、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内,继承人也可以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四、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者,可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代为办理。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委托书除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外,还应说明受托人的权限。委托书同样须办理(一)项中所说的认证手续。
  五、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须向遗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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