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2002]6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城建专项土地储备整治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城建专项土地储备整治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市城投公司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在我市范围内按计划进行城建专项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的土地储备整治,与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一样享有同等的相关政策支持。第四条 委托市城投公司储备整治的地块纳入全市土地储备整治计划,统一安排、统一平衡、统一出让。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工作,并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储备整治。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储备整治后的地块经验收合格后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储备整治单位没有土地处置权)。其中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动迁或城市建设资金平衡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在其储备整治的土地中,依法划拨部分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动迁房屋建设,或提前将部分经初步整治的土地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回收部分资金。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除按《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之规定,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外,还应在银行设立城市建设专项基金专户,专户中的资金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核算。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以划拨方式办理的土地储备整治地块,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所获收益按《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规定扣除成本、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并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上交土地出让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后,剩余部分转入市城市建设专项基金。
市城投公司以出让方式办理的土地储备整治地块,可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区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比例分配),其土地整治后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获收益按《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扣除成本、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转入市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市城投公司为实施市、区两级共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专项储备整治的土地,其出让后所获收益中,区里应分配的土地出让金按区政府的专项承诺,全额划转市城投公司直接补偿共建项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依照《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规定应成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监审委员会,负责对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和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监管,监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组成,由市财政局任主任单位。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