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后采字第0940004725号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增进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办理采购效率,提高作业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购,除舰艇、科技装备及厅舍之采购已依规定提报本署审查外,其规格订定困难且无采购前例者,得检具相关文件循业务系统报请上级机关谘商。
各机关对上级机关所提参考意见,仍应本于权责为适法之处置。
三、各机关得视需要选派办理采购人员至本署后勤处采购科见习,期间以一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四、采购案件经厂商提起异议、申诉或申请调解,各机关应即依法处理并陈报上级机关及本署备查。
五、厂商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提起申诉或申请调解时,各机关得视需要将陈述意见书及相关卷证报请上级机关提供意见。
前项陈述意见书及相关卷证,必要时得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上级机关。
六、各机关采购行为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审议判断为违法者,应于收受审议判断十日内,提出检讨报告陈报上级机关及本署备查,并视情节检讨失职人员责任。
七、各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时,应于下列规定期限内,检送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一)招标,应于上网公告时通知,并检送预算资料、公告资料及全份招标文件。
(二)比价或议价,应于通知厂商时通知,并检送预算资料及全份招标文件。
(三)决标,除与开标、比价或议价程序同时办理,无须通知及检送文件外,应于预定决标日三日前通知并检送审标结果。
(四)验收,应于预定验收日五日前通知,并检附结算书(含详细表及契约变更资料)及相关资料。
八、上级机关接受下级机关请求监办通知后,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得免派员监办外,应签请权责长官核定指派熟悉政府采购法令人员监办:
(一)重复性采购,同一年度已有监办前例者。
(二)另有重要公务需处理,致无人员可供分派者。
(三)地区偏远,无人员可供分派者。
(四)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实地监办验收有困难者。
(五)办理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未达公告金额者。
(六)其它特殊情形,办理监办有困难者。
九、采购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不得为免派员监办之核准:
(一)厂商提出异议或申诉者。
(二)厂商申请调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诉讼者。
(三)经本署采购稽核小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组认定采购有重大异常情形者。
十、上级机关每年应至所属机关进行业务督导二次,并将成果陈报本署备查。
十一、各机关每季应汇整本署采购稽核小组稽核所列缺失,函颁所属单位及办理采购人员。
十二、各机关对于采购稽核所列缺失应依法妥适处理,并视情节检讨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