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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9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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