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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与地方政策部合作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8 生效日期: 1995-06-28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与地方政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本着一九九四年九月中俄最高领导人会晤中达成的协议精神,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发展两国政府间民族工作部门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民族工作领域包括学术、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与合作,以促进两国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两国民族工作部门正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友好往来和交流,每两年对等互派一个正式代表团,考察、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商讨本协议有关事宜。往返旅费由出访方自理,在访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三条
  双方同意,介绍各自的民族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不定期互访,相互邀请参加有关学术会议,交流学术信息、书刊资料。
  第四条
  双方同意,介绍各自所属的单位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双方同意,关于执行本协议的有关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或双方代表团进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俄罗斯联邦政府民族事务
  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与地方政策部部长
  司马义. 艾买提    叶戈洛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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