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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9 生效日期: 1999-09-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9]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有效地启动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国土部门要抓紧确定标定地价的工作。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即职工享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按职工享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乘以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所得价款为职工的基本收益,基本收益不缴纳所得收益;标准内面积的出售收入减去职工的基本收益为净收益,职工按净收益的20%缴纳所得收益。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出售收益,除返还个人原购房时支付的超标住房房价款外,余额为净收益,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3、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4、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的缴纳与返还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国土测绘局、省房改房建办、省建委制定。 
  二、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契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并相应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缴交。 
  三、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 
  1、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要求,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进行清理,并尽快制定处理办法。 
  2、在2000年12月31日前,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3、我省积压在外省的房地产,应按照“谁投资,谁负责收回投资”的原则处理。 
  4、各地要以市场为导向,认真做好新建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积压。 
  四、要切实加强对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凡是已经具备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的市、县,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0号、建设部第69号令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尽快报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房地产市场税收及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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