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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 1999-08-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继续抓好新《森林法》、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办发明电〔1999〕9号和省政府闽政〔1998〕文344号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最近国务院针对当前林地管理的形势仍比较严峻,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滥批乱占林地的现象,在征占用林地冻结一年期满之时,又下发了《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这一重大举措,再次表明了国家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林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各行各业都了解国家继续冻结征占用林地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规定。 
  二、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有关决定精神,严格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管理。在冻结期间,各项建设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办发〔1999〕9号和省政府闽政〔1998〕文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工作,核实被征占用林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地类、林种、树种、林木蓄积等,并按有关规定测算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对不属于确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以及数据不清、手续不全、材料不完整的项目,要坚决退回,不予报批。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项目,如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补办手续的,必须在1999年10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一律以非法占地处理。对于清理出来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违法用地项目,要抓紧依法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闽林公〔1998〕135号)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案件。重点打击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以来,仍顶风作案、越权审批、乱占林地的行为,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五、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在各县(市、区)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999年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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