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房[1999]第178号
各区、县物价局:
按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局于去年7月以沪价格房(1998)第196号文件,开始实行《上海市建设项目交费登记卡》制度。为了便于核对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收费是否合乎规定,加强对收费的监管,及时纠正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现印发《房地产开发阶段的收费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近一、二年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市减负办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陆续取消或调整了若干项目收费,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适当降低房价。收入本《汇总表》的,系现行的涉及本市房地产开发阶段的各项合法收费,包括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保证金以及补偿标准,但不包括应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因受篇幅限制,各项收费的具体标准、收取范围以及减免规定等,应以所提示的该文号文件为依据。
请接本通知后,将所附《汇总表》发给实行《上海市建设项目交费登记卡》的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专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