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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0 生效日期: 1999-03-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已成为本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大部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能依法交易,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保障购房者利益、维护房地 
  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流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不再续发。 
  1.不在经营场所(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不向购房者出示有关用地和施工手续证明的; 
  2.商品房预售时,采取各种方式诱使购房者订立合同,造成商品房销售纠纷的; 
  3.不参照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修改示范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的; 
  4.延期交房、交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交付房屋的面积、内装修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拖延承担违约责任的; 
  5.不办理或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6.售楼广告、样板房不实误导购房者签约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的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不再续发。 
  1.无证预售或借用其他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订立合同,收取定金的; 
  2.以同一标的重复销售或擅自销售已抵押商品房的; 
  3.销售的房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 
  4.不按规定申办开发用地建房手续,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购房者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5.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房的; 
  6.不按规定设立商品房维修基金、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房屋的; 
  7.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的。 
  三、凡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张贴公告和进入“上海房地产”网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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