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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集约用地,合理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文件,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范围。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者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现土地使用者必须首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除特殊用途和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之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依法补偿原用地者;今后,土地使用者不得非法私自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与用地方签订协议,私自交易行为属违法行为,一律无效,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凡在市规划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否则不予供地。 
  七、加大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或以联建为名非法转让土地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市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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