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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11 生效日期: 1993-10-11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期[1993]1385号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 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当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


    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一月末。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年度核验表
┌─────┬───────────────┬─┬──────────┐
│期刊名称 │               │刊│ISSN  -   │
├─────┼───────────────┤ │--------- ┤
│刊社地址 │               │号│CN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刊  期│     │
├─────┼───┴────────┼────┼────┴─────┤
│平均期发 │        千册  │发行方式│1、邮发 2、非邮发│
├─────┼───┬────────┼────┼────┬─────┤
│社长姓名 │   │1、专职2、兼职│主编姓名│    │1、专职 │
│     │   │        │    │    │2、兼职 │
├─────┼───┴────────┴────┴────┴─────┤
│办刊人员 │1、编制内专职编辑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
├─────┼────────────────────────────┤
│是否按办刊│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
│宗旨出刊 │                            │
├─────┼────────────┬─────┬─────────┤
│出刊情况 │1、正常2、脱期共 期 │版本记录 │1、完整2、不完整│
├─────┼────────────┴─────┴─────────┤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
│     │它来源  万元                     │
├─────┼─────────────────┬────┬─────┤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2、年亏损  万元│多种经营│1、开展 │
│     │                 │    │2、未开展│
├─────┼───┬────────┬───┬┴────┴─────┤
│主办单位 │定期听│1、能够2、不能│审批重│1、能够2、不能   │
│职  责 │取汇报│        │要稿件│           │
├─────┼───┴────────┼───┼───────────┤
│主 审  │            │主 审│           │
│     │            │   │           │
│办 核  │            │管 核│           │
│     │            │   │           │
│单 意  │            │单 意│           │
│     │       (签 章) │   │      (签 章)│
│位 见  │     年  月  日│位 见│     年  月 日│
├─────┼────────────┴───┴───────────┤
│  备  │                            │
│     │                            │
│     │                            │
│  注  │                            │
│     │                            │
└─────┴────────────────────────────┘
                       填表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凡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均须填写此表。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和汉文填写,一式三份。如个别项目填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本表所填各登记项目如需变动或拟以对它登记项目变更登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须持有变动批准手续。其它情况需说明的,也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四、主办单位是指申请办期刊的单位,主管单位为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中央限定为部委、直属机构,地方限定为省厅局级)。
  五、本表由各期刊社(编辑部)填写,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签章。于规定的核验期限内,持此表和《期刊登记证》、当年所出样刊一套,向原登记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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