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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及处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1 生效日期: 2003-10-21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五城会)兴奋剂检查及处罚工作,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把五城会办成公正、文明的赛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城会组委会兴奋剂检查部负责兴奋剂检查、结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

  第二条 五城会组委会竞赛部负责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对外公布。

  第三条 参赛运动员均有接受兴奋剂检查的义务。

  第四条 兴奋剂禁用物质和方法名单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2003年禁用物质与禁用手段》执行。
  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承担样品分析工作。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血检和尿检。检查程序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兴奋剂检查计划及运动员受检名单由五城会组委会兴奋剂检查部商竞赛部和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后确定。

  第七条 运动员或者代表团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即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睾
  酮和表睾酮之比大于6(T/E>6)的;
  (二)运动员使用或者预备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方法
  的;
  (三)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
  完成检查或者逃避、拒绝、阻碍检查的;
  (四)违反赛外检查规定的(包括未提供必要行踪信息、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检查等行为);
  (五)使用不正当手段,意图改变检查结果的;
  (六)从事禁用物质或者方法交易的;
  (七)运动员未经许可或者代表团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
  持有禁用物质的;
  (八)组织、强迫、欺骗、诬陷、教唆、协助、资助运
  动员使用禁用物质或者方法的;
  其他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

  第八条 运动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继续参加五城会的资格及在五城会期间取得的成绩,赛后由所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照1号令做出处罚。
  运动员有第七条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照1号令从重处罚。

  第九条 代表团其他人员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继续参加五城会的资格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运动员或代表团其他人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属运动队、所属代表团评选五城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

  第十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健康,血检结果超标的运动员将被停止参加比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因伤病原因需要使用药品的,应当选择不含禁用物质的药品,如果没有替代药品而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时,运动员必须在所参加的项目比赛开始前72小时将《用药豁免申请书》报五城会兴奋剂检查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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