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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2 生效日期: 1998-09-0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8]7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区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试行办法(省房改领导小组)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通,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房改房指房改中经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三、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产权无争议的、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该住房须在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为稳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近期只限工龄在30年以上职工购买的房改房上市。部分产权须补足价款获全产权后方可上市。 
  四、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租赁、交换、抵押。 
  五、出售、租赁、抵押房改房的职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难。 
  六、职工出售房改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分配或购买住房;不得再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 
  (二)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 
  (三)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八、职工购公有住房时,根据政策规定与售房单位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九、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程序 
  (一)房改房上市出售,须先向原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1.房屋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 
  2.合法的产权凭证或足以说明房屋产权来源的证件; 
  3.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文件; 
  4.产权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书。 
  (二)县以上房改办对申请交易的房改房审核确认。 
  (三)职工持允许上市的批件和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按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产买卖契约签订合约(需签名、盖章),填写房屋买卖申请登记表。 
  (五)县以上房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售的住房进行价格评估、核定,评估的房屋价格作为交易的基准价。 
  (六)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七)房屋购买人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十、职工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房改、房管等审查部门应各在3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职工出售房改房,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征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6%计收,由卖方交纳。 
  (二)契税。按交易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三)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缴纳。 
  (四)交易管理费。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五)租赁、抵押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十二、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行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房售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十三、税款由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 
  十四、出售房改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产权单位不购买的必须出具证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以成本价购买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房,交易中的差额收入在交清税费后,收入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十五、房改房出租,必须在有关房改部门登记备案。部分产权房屋必须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按产权比例分配。个人只能收取与其所占产权比例相应的那部分收益,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部产权房屋必须在交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的10%缴纳给住房基金,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 
  十六、房改房严禁私下交易。凡未经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就私下交易的,一经查实,出售的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出租的收回房屋,并处以相关于交易金额50%--100%的罚金后再行处理。 
  十七、房改房出售之后,如遇政府建设规划需要重新征用时,房屋所有权者须将房屋按有关规定售还政府。 
  十八、个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特殊原因经县以上房改部门批准重新换房的,除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须持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的批件到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十九、房改房置换按省房改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本试行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十一、各地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但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实施。 
  二十二、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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