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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一九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中有关支付问题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6-30 生效日期: 1970-10-01
发布部门: 【相对国】联邦德国
发布文号: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周化民尊敬的代表团团长: 
  双方在商谈今天签订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时候,就有关支付问题,达成下列协议: 
  (一)双方议定,根据官方公布的金平价,卢布和瑞士法郎的折算比例为:100卢布=485.86941瑞士法郎。该折算比例适用于下列的折算。 
  如卢布或瑞士法郎的含金量有变化,上述折算比例应按新的金平价作相应调整,使其在体现黄金上的金额和含金量发生变化前相等。 
  一九七○年贸易清算账户和一九七○年非贸易清算账户上的卢布或瑞士法郎差额都应作同样调整。 
  (二)依照上述协定,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已经以卢布签订的合同的价款,和与双方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在一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仍按清算卢布办理。 
  自一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应编制以瑞士法郎计算的账单或付款单据,向其银行进行清算。 
  两国银行应将自一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在贸易清算卢布账户上的借方和贷方金额核对一致,并将该金额按上述折算比例,折算成瑞士法郎,转入一九七○年贸易清算瑞士法郎账户。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柏林签订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非贸易支付的协定”所产生的清算卢布差额,也将按上述折算比例折算成瑞士法郎,然后转入贸易清算瑞士法郎账户。 
  (四)上述一九七○年协定第四条第三段所述无息差额,在一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为373万(叁百柒拾叁万)清算卢布。 
  尊敬的团长,请你确认本函内容正确地重复了我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尊敬的团长,请你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考特·芬斯克 
(签字) 
一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于柏林 
 
  (二)我 方 去 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考特·芬斯克尊敬的代表团团长: 
  双方在商谈今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时候,就有关支付问题,达成下列协议: 
  (内容见对方来文) 
  尊敬的团长,我确认本函内容正确地重复了我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尊敬的团长,请你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周 化 民 
(签字) 
一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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