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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应当如何理解的解答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19 生效日期: 1989-07-19
发布部门: 监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监察机关以《通知》第三条规定即“监察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如何理解,提出疑问。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通知》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惩戒工作,现就此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事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监察部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监察机关不得自行办理。

  二、监察部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对于已经作出但尚未经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处分决定,必要时,监察部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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