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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安居住宅权属登记买卖交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3 生效日期: 1997-10-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房字[1997]第754号)
 
 
(京房地房字[1997]第754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保证“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出售安居住宅办理权属登记、买卖过户等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出售安居住宅,须持有关证明(附件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建设单位与住房困难户须持有关证明(附件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 
  (一)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从建设单位购买安居住宅后再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的,先由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再由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和住房困难户签订买卖合同。 
  (二)住房困难户从建设单位按全额购买安居住宅的,由住房困难户和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三、住房困难户办理买卖交易手续后,须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一)凡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按当年市房改办公布的房改价格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根据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买卖合同,按市房地局《关于1994年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宅进行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产籍[1994]第6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凡住房困难户按高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购房的,其所购住房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产权规定,在权属证件附记中要注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际房价及交款日期。 
  四、销售安居住宅建设面积的计算,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买卖手续费及房屋登记费的收取。 
  (一)建设单位将安居住宅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出售给住房困难户,两次交易并案办理。由建设单位和住房困难户分别按销售价格和购买价格的0.5%交纳房屋买卖手续费,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免收。 
  (二)建设单位将安居住宅全额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的,由住房困难户和建设单位各按房价的0.5%交纳房屋买卖手续费。 
  (三)房屋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收取。 
  六、凡属职工购房的,参照房改售房的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须提交的证明 
  2.办理交易手续须提供的证明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 
 
  附件一: 
  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须提交的证明: 
  ①工程开工许可证; 
  ②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③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⑦市房地局对认定为安居工程范围用地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证明性文件。 
  附件二: 
  办理交易手续须提供的证明: 
  1.建设单位须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 
  2.住房困难户须提供的证明: 
  ①委、办、局或区、县安居办开具的分配房号通知单; 
  ②委、办、局、总公司或区、县安居办出具的购房户属1994年8月31日前认定的住房困难户的证明,或用购房户腾退的二轮房解决的住房困难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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