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6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市农场局房地产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沪委〔1997〕6号),结合本市实际,作出了具体部署。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中负有重要的责任,一定 
  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把中央保护耕地战略决 
  策的意义讲深讲透,使“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珍惜土地的自觉性。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逐项落实市委6号文件精神,拟订计划,抓好进度,确保完成。当前要突出重点,着重做好以下十二项工作: 
  一、做好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工作。冻结期间,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不得签发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上报文件。 
  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凡属市政府确定的住房解困、安居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重新逐项审核。由市计委、市房地局负责作好向国务院申请占用耕地的报批的工作。 
  三、《上海市1997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沪计综(1997)10号〕中,利用城镇存量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用地计划继续有效,但要注意节约利用,按规划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也要严格用途管制。同时暂停新批办公楼、大型商场、高级公寓、别墅、大型游乐设施等项目一年。此项工作,市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占用耕地的一律停止审批。工业批租项目利用非耕地的,应集中安排在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 
  六、市政府成立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各区、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立即对辖区内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清查工作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清查处理情况报送市局。 
  七、对违背文件精神突击批地要重点清查处理:4月15日后审批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无效;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不符合审批用地规定的、突击审批的、超出今年占用耕地指标的项目一律无效;凡不符合文件精神,突击批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八、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的界限,以1997年4月15日的土地现状为标准。对于违反文件精神,把“耕地”当“非耕地”审批的,应坚决纠正。谁批准,谁承担责任。 
  九、抓紧做好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小集镇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在县、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前,暂停审批。待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按规划开发利用。小集镇建设用地实行与复垦挂钩的政策。农民进镇后,老宅基地一律拆除 
  还耕。 
  十、农民住宅建设、零星建房应在村镇规划范围内。今年利用耕地的农民建房也在冻结之列。利用老宅基翻新的,也要按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复审。宅基地的面积要严格按《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市政府24号令)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十一、农业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凡占用耕地的必须用等面积的其他用途的土地(如园地、养鱼塘、养殖业用地等)还耕,并由土地部门核定。 
  十二、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并随时将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报告市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